时间:2023-08-15
在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出口免税的优惠政策,而跨境电商的业务特殊性,在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卖家中,外汇回来的时候无法通过货物贸易申报,那就按照服务贸易申报外汇,并且也在税局做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纳税人以为我在税局做了免税备案就认为税局认可了免税条件,根据我们国家放管服的要求,免税备案是企业自行判断,留存资料备查,事后监管;
而跨境电商的货物毕竟在境内,跨境电商企业与境外主体签订合同的时候,指定为境外企业提供境内货物的采购、质检、供应链管理等服务;
重点来了,这不符合免税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咨询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收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那跨境电商企业为了合规的收回相应的外汇,平衡公司的开支,如何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呢? 我们可以提供完整合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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