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2
准备退税申报所需要的单据
报关单(如需要录入的报关单较多,可通过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下载导入)、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收汇水单(需要申报收汇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退税数据的申报
①如生产企业首次发生出口业务还未进行过出口退税正式申报,不需进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零申报。
②如已发生出口退税正式申报的生产企业,本次虽无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数据,但基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理论,需要进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零申报。免抵退理论中的“当期留抵税额”来源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数据,税务机关退税预审系统也将比对征管系统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③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栏(第25栏)。
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装货单是国际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装货单又称为“关单”。但是随着通关无纸化的实施,可能无法取得纸质的场站收据,可以用《通关无纸化海关放行通知书》或者打印的海关放行信息来代替。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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