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出口货物收人民币可以退税吗?
经常有人问,如果货物出口,收人民币能退税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两个概念:人民币和离岸人民币。
人民币:指在中国境内流通的人民币,代码为CNY,用于境内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结算。
离岸人民币:指境外人民币,代码为CNH。如果我们境内的企业和境外的企业或者个人用离岸人民币结算,就叫跨境人民币结算。
所以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判断出口企业收的是什么样的人民币。出口货物以跨境人民币收款的,可以享受退税;此外,出口企业向特殊区域内企业销售货物并运入特殊区域的,可以直接向特殊区域内企业收取人民币。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
是指人民币在国际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中的直接使用。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可以直接为交易主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直接向非居民收付人民币。我国从2009年开始试点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2011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现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一大好处是可以规避汇率风险,消除外币结算带来的汇兑损失。
1.根据国税函2009470号和国税函2010303号规定,以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政策,符合退税条件的可申请退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30号公告,对享受退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需要提供银行收汇水单等外汇收据的,如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可提供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根据财税201026号和财税201239号,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允许跨境人民币结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通过银行结算,才能满足退税要求。用人民币现金结算的,不能退,但可以免税。比如边境地区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收取人民币现金,不符合退税要求。
通过以上政策文件可以看出,货物出口后,所收取的跨境人民币是符合退税要求的,但是需要注意,该跨境人民币必须是从境外、或从境内非居民开设的NRA账户、或从自贸区内非居民开设的自由贸易账户中收取才符合退税要求。
(二)人民币结算
对于视同出口到特殊区域(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珠澳跨境工业区)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根据国税公告201365号、国税公告201330号的规定。可以采用人民币结算(注:该人民币结算不属于跨境人民币)
综上所述,对于出口企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口业务或采用人民币结算的进入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是不影响退税的。而对于那些销售给境外且离境的货物,从境内人民币账户收取的人民币不得退税。
另外,在操作退税时需要注意几点:
1.申报外币出口的,可以收外币,也可以跨境人民币。不过建议既然申报了外币,跨境人民币就不要收了,因为有些地方外汇局和税务局不允许错币操作,而且还会影响总的外汇核销指标。
2.如果只使用人民币报关,即不考虑收汇币种,在录入退税明细时,在业务代码中选择“KJ”,业务类型会显示“跨境贸易”。如果报关、跨境人民币收汇使用人民币,需要在备注中填写“KJ”;对于生产企业,如果使用人民币报关,在原币种代码中选择或填写“CNY”(不要填写人民币,没有该代码)。
3.对于外币申报和跨境人民币收汇,需要按照外币业务操作办理退税,不需要在业务代码中选择' K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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