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312号规定,外贸企业如需免税,需按以下方式处理:以下凭证应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所述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报关单(如不能提供出口退税单,可提供其他表格)
出口发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
所购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有效购买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二、四联凭证。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65号公告,出口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和服务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留存的出口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等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出口企业申报免税时,只需申报增值税免税销售。根据免税申报的需要,将原免税申报调整为免税申报。因此,对于外贸企业,未取得发票的,除非采取市场采购或跨境电商9610模式出口,否则不予免税,按税收政策处理。如果遇到这种业务,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按照各个地税局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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