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四)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因此,发票应在业务经营发生且满足增值税缴纳义务时开具。
但对于出口企业来说,由于出口发票并不完全统一,且出口货物和服务等税收政策不同,也会影响发票的开具时间。目前,大部分地区对于出口货物和服务以及零税服务,规定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即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只有少数地区采用自制发票,如北京。
对于零税率的货物和劳务出口,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发票开具如下: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
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销售的货物,应在销售的次月申报增值税。因此,对于享受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在出口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在确认收入的当月开具出口发票;
对于免税出口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和服务,应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或免税业务的次月申报免税。因此,对于直接享受免税政策的业务,在出口或业务发生当月开具出口发票。
对于出口后需要征税的业务,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即哪个月满足纳税义务,就需要在另一个月开具。
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是直接按照出口月份填写。
另外注意:对于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开票与增值税申报时间的一致性;对于自制发票的地区,自制发票没有时间要求,因为发票企业自行打印时间,出口企业随时可以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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