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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的商品如何办理退税?

时间:2023-02-22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送商品的业务活动。也就是说跨境电商的销售、结算、物流全部都是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的。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并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于当月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结关的《货物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经营单位、同一运输方式、同一启运国/运抵国、同一进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法定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按照进、出境分别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根据财税2013 96号的规定,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要想退税,必须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关、收汇。如果是外贸企业的还必须取得专用发票,满足以上条件的跨境电商可以退税。如果是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注册的电商外贸企业,符合操作条件的对未取得进货发票的可以免税(财税2018 103号,购货时无法取得购货发票的,对注册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免税处理,需在各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登记相关业务数据后增值税可免税,且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很遗憾,各地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目前都不完善,主要的核心障碍还是在无法证明出口企业的货物是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只有是以9610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且以商品10位海关编码报关出口的货物才可以享受“无票免税”政策,但是目前的障碍在于只有跨境电商综试区才能以9610成交方式报关出口,并且以10位海关编码出口的管理成本增加,出口企业推动力不强,具体咨询所在地税局是否能享受《无票免税》;另外,跨境电商也可以直接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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