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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退税的征退税差要在什么时候转出到成本中才算合理?

时间:2023-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和服务退税、零税率服务只有在单证、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应根据正式申报的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可抵扣和不可抵扣金额,并在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5栏)填写“可抵扣和不可抵扣金额”栏。

根据61号公告,出口企业只有在数据自查确认资料齐全并进行正式申报后,才能确定本次出口业务退税差额的具体金额。同时,为了使这部分核算数据与退税申报和增值税申报表保持一致,实务中,外贸企业未退税的退税差额或生产企业不能减免的税额,在退税所属月份核算,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会计制度虽然要求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制,但也要求谨慎性和实际成本原则。对于出口退税业务,在申报退税前,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退税,退税差额也无法确定是否应该转入成本或抵扣。所以只有正式申报退税后才能准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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