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2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发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了相关征管事项。在实践中,要明确新政实施期限,区分新政适用主体,关注新政实施重点,把握开具发票要求,做好新政纳税申报,充分享受新政红利。
新政实施期限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适用3%扣缴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不征收预缴增值税。同时,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即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两段。一是自1月1日至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自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税率为3%。
区分新政的适用主体。新政的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把握新政的适用主体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对取得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适用政策;
2.对于适用减税政策的商家,如销售自有二手商品、二手车经销等。因降税前的征收率为3%,纳税人可按15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免税政策,也可仍适用原降税政策;
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新政。即只要是一般纳税人,就不会因为实际适用3%的征收率而不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主要条件。
另外需要注意一项特殊的业务,就是劳务派遣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扣除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适用5%的征收率,但不适用15号公告;不选择差别化纳税的,适用3%的征收率,可按规定适用15号公告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同时也是消费税纳税人,则不享受消费税的免征政策。比如,从事金银饰品零售的纳税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其金银饰品零售取得的销售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但是,黄金和白银应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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