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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后发生退运情况的几种操作模式

时间:2022-12-07

 


货物出口后,如果因质量问题需要回国维修或更换,再出口给客户,一般有三种操作方法:

(1)定期退货(出口前不更换或维修)

退运需要退货证明的,原出口货物未退税的,出具《退运未退税证明》,原出口货物不予退税;原出口货物已退税的,开《退运已补税证明》,由外贸企业补足退税。生产企业将在退税系统中核销原申报退税数据,即核销后续退税。退运进境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原因退运,且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退运的,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因上述原因未退运或退运时间超过一年的货物,需缴纳进口税。

做法:根据货物的退税率和已缴纳的进口关税(有消费税的要考虑消费税),如果原出口货物的退税大于按一般贸易申报进境的退运货物已缴纳的海关消费税,货物可以按一般贸易进口,不需要开具退运证明(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不需要考虑)。即退运货物加工为一般贸易进口,原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2)退货后给顾客修理或换货。

出口货物需要退运回国修理或为客户换货的,可按“进出境修理货物”直接进口,修理完毕后再运出境(不需要退货证明);

(3)对于一些需要退运维修的货物,如果觉得退运或者根据进出境情况维修货物比较麻烦,可以通过海关监管区进行维修,即货物从境外直接退运至监管区,在监管区维修后再出境。这种模式是基于监管区“境内通关”的政策,即从境外进入监管区的货物为保税货物,不进口,在区内维修后再出境出口。这种模式可以避免处理退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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