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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业务怎么办理收汇和退税?

时间:2023-01-06

 


代理出口有五种业务模式:

委托代理出口、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合法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一般代理企业非法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付汇出口、国外综合服务企业退税出口;

(1)委托代理:

这是正规的操作模式,即出口商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公司出口报关,代理公司收汇。代理公司向委托方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自行退税(注意,如果是没有进出口权的商业企业委托出口,只能免税或征税);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假自营真代理:

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报关的,由生产企业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货物专用发票,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退税、收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生产企业才能经营,而且是生产企业自产的商品,已经销售给国外客户,并与客户约定由国外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

注:该类业务自2017年11月1日起废止,改为对外综合服务退税。2017年11月1日后申报出口,但生产企业已于2017年11月1日前向外国综合服务企业开具专用票(专用票备注栏未显示“代理退税专用”为外国综合服务企业)的,继续按国税201413号公告执行,或按非法“假自营真代理”直接出口,并办理退税。

(3)一般代理企业非法假自营真代理模式:

此模式为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但为了退税方便,出口商也给代理企业开具货物专用发票,代理企业会退税收汇;

(4)出口付汇:

指出口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报关单证,以销售企业的名义出口报关。这种出口业务的出口商是拿不到退税的,收汇多是离岸公司收的。违规操作,注意风险!

(5)对外综合服务退税出口:

根据国税201735号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通过对外综合服务出口,且退税可由对外综合服务办理的,不再是“假自营真代理”,而是退税代理,对外综合服务企业可代为生产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退税。

生产企业需要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金额向对外综合服务企业开具货物专用发票,并按照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税额(发票备注栏必须显示“专用退税机构”)。对外综合服务企业凭此发票为生产企业退税,退税代理机构发票金额货物适用退税率。

这种退税代理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自产或视同自产,生产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并办理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生产企业已与境外综合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境外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代理、结算等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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