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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时间:2019-01-14

 

调整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其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经过调整,从而使得增值税制度更为完善。

为配合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明确增值税纳税人转登记事项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同时,还明确了“转登记”相关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针对增值税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细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税〔2018〕3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告还对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问题的处理以及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还明确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

2018年4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延续财税〔2013〕98号文件相关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1月至4月为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文件还规定,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还规定,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对列举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规定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但是,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以上政策的执行期均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更便捷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再次进行了压缩。同时满足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这三个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税务机关对上述新办纳税人的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该项规定自2018年8月1日(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10月1日)起施行。

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在部分行业试水

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宣布,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需为A级或B级)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完善多项营改增业务的增值税政策

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对若干增值税政策予以了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该项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社保基金会投资业务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8年9月10日及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财税〔2018〕94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两个文件分别规定,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和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还对有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作了优惠规定。

邮储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增值税简易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还对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作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须提示的是,上述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监制章更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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