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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和办理流程优化!

时间:2022-08-15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服务措施]

1.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停止提交出口代理协议复印件。

2.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时,停止提交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提交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纳税人在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提交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提交出口代理协议原件。

5.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提交加工贸易手册正本和进口代理协议正本。

6.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提交加工费普通发票正本和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7.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提交《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8.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申报流程。

9.开展出口退(免)税“公差办理”实地核查。

10.推进出口退(免)税凭证的电子化签发和使用。

11.推进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式”办理。

12.纳税人因出口报关单、出口代理凭证、委托出口货物凭证、增值税完税凭证无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一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将注销出口退(免)税凭证,停止提交《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收集后,即可办理退(免)税。

13.纳税人因未收集完整相关出口退(免)税单证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并停止提交《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收集后,即可办理退(免)税。

14.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15.纳税人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只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填写变更内容。

16.生产企业在申请增值税免抵退税时,应提交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停止提交《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退税申报时,提交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17.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应提交简并优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企业获得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经简并优化后提交至《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经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后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中申报调整,不得免税或抵扣。

18.外贸企业和横琴、平潭采购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交简并优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停止提交《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 07000。

19.纳税人申请未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提交缩减优化后的《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停止提交《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20.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家用设备退税时,应提交缩减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停止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21.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时,应提交简并优化后的《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停止提交《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其中,在申请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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